总 则
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,优化资源配置,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,保障我院有效运转和发展,根据《财政部关于修改<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>的决定》(财政部令第100号)《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冀财资〔2019〕120号)及《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唐政发〔2017〕10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,责任到人”的管理体制。我院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,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我院的资产管理工作,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。
第二条 我院各教研室、实验室等使用单位, 负责对其占有、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, 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。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:
(一)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。
(二)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,落实各项资产的使用人,建立使用资产的账卡资料,根据授权完善维护资产管理系统基础数据,确保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账账、账实、账卡相符,承担本部门国有资产完整的全部责任,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。
(三)接受资产归口分管部门的监督、指导,配合资产归口分管部门开展国有资产配置审核、清查、调剂和报废资产的回收处置工作;负责本部门内部资产调拨。
(四)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、盘点。
(五)资产管理人员、使用人、放置地点等资产信息发生变动,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,上报院资产管理员根据授权修改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数据。
(六)负责本部门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、维护、维修工作。
第三条 我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本单位自用、出借等行为。各使用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,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、验收、入账、保管、领用、使用、变动收回、清查盘点、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,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,做到账、卡、实相符,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,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第四条 资产发生因使用人员变更、教研室等调整等变动,以及因闲置、待报废、使用人员离职等原因收回时,部门负责人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员进行变更登记,并保证资产安全收回。
第五条 各教研室、实验室定期对本部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,上报学院资产管理员,定期进行账目核对,做到账账相符,账实相符。
第六条 我院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学校规定,统一部署,紧密配合有关部门,及时上交闲置资产、确需报废、淘汰的资产、因单位分立、撤销、合并、改制、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、盘亏、呆账及非正常缺失的资产、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。
第七条 定期对我院资产进行清查,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、账务清理、财产清查、损益认定、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。
第八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人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,按照学院相关规定,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