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洋学院学术交流与报告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气氛,促进新知识传播,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,提高我系的教学和科研水平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各专业应予以高度重视并纳入科研工作计划中。
第二章 活动管理
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应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;要紧密结合科研方向、学科和专业建设,注重介绍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。
第四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会议、学术报告、学术讲座、(专题)研讨会、项目论证会等,内容包括文献综述、开题报告、研究进展报告、学术动态和进展报告、课题研究和科研成果汇报,举办新技术、新理论、新方法学习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班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。
第五条 一般性学术活动由科研秘书组织实施。
第六条 鼓励副高级职务以上在职人员在系内举行学术报告。
第七条 按照学校要求提前将学术活动计划报送相关部门审批。计划内容包括:报告或研讨题目、主讲人(主持人)、参加人员类别和人数等。
第三章 经费管理
第八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系统一管理。
第九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学术报告人的讲课酬金。
第四章 学术会议管理
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外出参加各级学术会议,须符合以下原则:正规专业学会、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等活动。
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或省级正式学术会议。参加学术会议后,参加人员应在系专题会议上进行学术汇报。
第十二条 系对参会人员只报销学术会议基本费用,不支持参观、考察等费用。